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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每年应当完成累计不少于90学分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,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,专业科目42学分,个人选修科目18学分。三个学科须独立达标,学分不能相互代替或转换。
详见下表:
学分类别 | 组织审核方 | 其他获取方式 |
公需科目 | 广东省教育厅 | 具体咨询省厅(不在本系统查询) |
专业科目 | 中山市教师发展中心 | 1、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,按培训实际情况,核定相应学分;如市教体局、市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相应培训,省级培训及国家级培训,如国培计划; 2、镇街组织的培训项目,报发展中心审批,亦可获得专业科目学分,但镇街培训最高计10个学分,不足10分者,按实际情况核算。 |
个人选修科目 | 中山市教师发展中心 | 3、参加本校的校本培训,根据实际情况核算学分; 4、参加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,通过继教平台申报学分; 5、个人教育教学成果也可以申报个人选修学分申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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